广西新闻网贵港1月4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周小杨)男子骑车太慢遭恐吓,持剑报复致使他人受伤,结果触犯刑律被判刑。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3月31日1时许,廖某骑电车搭载朋友路过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时,遇到黄某搭载朋友骑电车走在前面,廖某嫌黄某骑车太慢挡道,便召集了几个人拦停黄某,还取出一把刀恐吓黄某。黄某气不过,就与另一名男子(在逃)骑电动车回家拿了一把长剑欲寻找廖某实施报复,黄某持剑朝廖某的后脖子、脸部、后背砍了几下,随后与同行男子逃离现场,黄某的行为致使廖某颈部、左侧面部、左耳、左侧上臂受伤、颈椎C2右侧椎板、C2-3棘突骨折、失血性休克。
4月1日,黄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8月16日,廖某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廖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谅解了被告人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黄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对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