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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人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该如何担责?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19-02-19 17:32:08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

    行人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该如何担责?

    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90%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责任

    南宁晚报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甘芳 吴少维

    事件:行人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桥下通道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韦某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被一辆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韦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7年3月31日傍晚6时许,在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韦某看到高速公路桥下通道这一回家必经之路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便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杨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受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故认定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之后,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起诉:两被告辩称对事故无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仅提供道路供侵权人使用,并非实际侵权人。另外,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路段的经营管理权,不承担管理和养护义务。此外,他们从未设置过“某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不是其下属单位,该公司的行为后果与其无关。

    法院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5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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