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岗的小芳怀孕后,就被南宁一家公司安排跑业务,小芳无法适应,公司便想辞退她。嫌弃女儿谈的男友年龄太大,于是以死相逼,让两人分手……2月20日,南宁市妇联及律师就近期的一些典型事件进行了点评,希望其他女性遇到此类问题,也能及时向妇联请求帮助。
公司派怀孕女职工到销售岗位
事件:小芳今年32岁,在南宁一家公司工作快三年了,就在她有望晋升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让小芳始料不及的是,公司知道她怀孕的消息以后,把她从财务岗位调去跑销售。小芳跑了一个星期后,感觉身体吃不消,于是恳求公司让她回到原来的财务岗位,但是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拒绝了。小芳只能向南宁市妇联寻求帮助。
点评:南宁市妇联咨询律师后回复小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小芳的用人单位派她到孕妇不适合的劳动岗位,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
进展:南宁市妇联与小芳所在的公司进行沟通,公司表示如果小芳愿意辞职,公司会给小芳一笔补偿款,也比继续雇佣小芳的“损失”小。现小芳已向南宁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母亲以死相逼干涉女儿婚姻
事件:小江今年30岁,谈了一个将近50岁的男朋友叶先生,叶先生离异,有一个成年的孩子。两人的恋情遭到小江的母亲黄女士的强烈反对,并采取跟踪、到公司吵闹的方式逼迫女儿,小江迫于母亲的压力,不得不与叶先生分手。
半年多后,小江发现自己已经怀孕6个多月了,于是哭求母亲允许她和叶先生结婚,叶先生也多次恳求黄女士,并愿意将房产赠给黄女士,但黄女士不为所动,并以死相逼,要求小江去做引产手术,和叶先生彻底断绝来往。今年1月,小江到南宁市妇联求助。
点评:黄女士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并以死相逼,干涉女儿婚姻自由的这些行为,明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进展:南宁市妇联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两人先冷静一段时间,再坐下来好好谈,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工作人员还对黄女士普及了婚姻法的有关知识。现在,母女俩的矛盾有所缓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