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长被控收好处费148万元
犯受贿罪听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
其认可指控,请求法院轻判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2月26日,柳州市柳北区地税局原局长杨军被控犯受贿罪一案,在鱼峰区法院开审。检察机关指控,杨军此前在柳州市地税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48万元,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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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受财物148万元
今年52岁的杨军,曾先后担任柳州市地税局印刷厂厂长、城中分局局长、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等职务。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指控,2001年至2014年,杨军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周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各自所在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给杨军好处费最多的,是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001年至2012年,杨军在自己的办公室、周某的办公室、餐饮场所及双方的车辆上,多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30万元。仅2012年7月某天,杨军就收了周某给予的80万元。而杨军被指控收受的6万元购物卡,也是周某分多次给的。
此外,2012年至2013年,杨军还收受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给予的两万元好处费。2012年至2014年,杨军收受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6万元好处费。2013年春节前后,他还收受广西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
2018年5月7日,柳州市纪委监委到杨军住所将其传唤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退赃款8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