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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性陷入职场生活困境 专家以案说法给你支招

    时间:2019-03-05 17:54:08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丈夫私自买房送情人,妻子能否拿回共同财产?女职工怀孕后被调离岗位,用人单位是否违法?父母能否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当广大女性面对婚姻家庭和生活工作的各种情况时,你是否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妇联了解到,从2017年至2018年底,南宁市妇联系统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共计2300多件。所反映的问题中,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最多,占比达71%。

      市妇联通过4个2018年度典型案例以案普法,同时特别提醒广大妇女,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24小时公益性妇女问题咨询专线――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热线5503320求助。

      案例一

      丈夫私赠情人房产 妻子能否拿回财产?

      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大学期间相知相恋,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当婚姻生活逐渐归于平淡,张先生结识了热情的小潘,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张先生通过刷卡全额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多处房产送给小潘。当李女士知晓两人关系后,认为丈夫赠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潘返回。

      ●纠纷焦点

      本案中,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是否属于无效行为?妻子是否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以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该赠与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本案最终通过双方协商后,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李女士如愿得回了属于她的财产。

      案例二

      前夫不服判决带走儿子 她应该如何维护抚养权?

      2018年12月,经一审法院判决,赵女士与丈夫雷先生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各方情况及综合因素,双方共同育有的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判给赵女士。雷先生收到判决书后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服,故提起上诉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将儿子从幼儿园带走。

      目前,雷先生提起孩子抚养权的上诉已经立案。但由于无法联系上雷先生,担心儿子状况的赵女士只能向市妇联求助。

      ●纠纷焦点:

      雷先生私自带走孩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赵女士怎样才能从前夫处接回儿子,拿回儿子的直接抚养权?

      以案普法

      在裁判没有生效之前,赵女士没有更好的办法去主张自己对儿子的直接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若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于赵女士的裁判生效后,赵女士可以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案例三

      婚姻遭到母亲干涉 女儿抗争无果咋办?

      30岁的小江与年近50岁的叶先生相识后坠入爱河,但这段忘年恋遭到小江母亲黄女士的强烈反对,甚至采取跟踪、到小江公司吵闹等手段逼迫小江与男友分手。最终迫于母亲的压力,小江不得不答应分手。

      分手数月后,小江发现自己已怀孕,便请求母亲答应自己与叶先生结婚,叶先生也表示愿意赠送房产,以保证小江及孩子将来的生活。然而黄女士态度坚决,更不惜以死相逼,要求小江去做引产手术。万不得已,小江只能辞职躲了起来,并向市妇联寻求帮助。

      ●调解思路:

      经市妇联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小江自2岁时父母离异,一直由黄女士独自抚养。由于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年纪大的异性对小江的关心照顾很容易让她形成心理依赖,这也是缘于她对父爱的渴望。

      另一方面,小江隐瞒母亲恋爱怀孕的行为让黄女士深感受伤,认为女儿对自己不尊重不体谅,让她感到多年的辛苦付出得不到回报。考虑到母女俩缺乏有效沟通,妇联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二人先冷静一段时间,再坐下来好好谈,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彼此尊重和理解,并对黄女士普及了婚姻法的有关知识。

      以案普法

      黄女士跟踪、谩骂、禁闭女儿,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并以死相逼,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的这些行为,明显违法了我国《婚姻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四

      怀孕后调离原岗位 企业行为是否合法?

      32岁的小芳婚姻幸福,工作稳定,在其即将晋升时发现怀孕了。让小芳始料不及的是,公司知道其怀孕以后,把怀孕四个月的她从财务岗位调去跑销售,这让她感到非常不公平,同时也很委屈。

      跑了一个星期销售后,身体状况难以支撑的小芳恳求公司将她调回原岗位,但公司以工作需要拒绝了,并认为小芳到公司工作不满三年就怀孕生产会“损害”公司利益。无奈,小芳只得到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到市妇联投诉。

      ●纠纷焦点:

      用人单位让怀孕女职工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工作是否合法?小芳是否能在顺利生下孩子的同时,保住她的工作?

      以案普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小芳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在小芳怀孕期间减少她的劳动强度,反而派她到孕妇不适合的劳动岗位,增加她的劳动强度,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最终小芳辞职回老家,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芳一定的赔偿。

      (注:文中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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