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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 被判1年2个月处罚金1万元

    时间:2019-09-11 18:39:55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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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玉林9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全盛)近日,玉林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犯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南宁一男子蓝某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蓝某原是南宁隆安某工地的水电工人,因其所在小区的工程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蓝某就此失去了收入来源。

    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蓝某在南宁市一公厕内看到有卖假币的信息,因为没有了收入,就想着买些假币用,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通过QQ与网名叫“天马”的假币卖家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询问和还价,最终蓝某以一张50元的假币以15元的价格,20元的假币6元的价格,向卖家购买500多张假币,面值10000多元,双方谈妥后,约定到云南文山交易假币。

    同年11月中旬,蓝某如约来到云南文山市文山体育馆,将卖家事先放置在草坪中的假币拿到手,蓝某将假币做旧与真币相似后,即拿去使用,至案发前,蓝某已使用了面值1000多元的假币。同年12月29日,在云南省文山市河西路113号马路边,蓝某被抓获并从其自用的小车上搜查到面值50元的假币97张、面值20元的假币301张,共计398张,总面额10870元。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9月4日,玉林市中院对蓝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蓝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蓝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玉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经核查,因蓝某删除网上聊天记录,通过侦查技术无法取得相关电子证据,无法查证蓝某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原判根据蓝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蓝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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