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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判定?合同!

    时间:2017-04-26 2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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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判定。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发布2016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其中,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薛磊与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警醒我们,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应尽量对著作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有利于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准确判定。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日,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薛磊签订了《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合同约定由薛磊为其担任电视剧《暖城》的编剧,完成剧本创作、剧本修改及拍摄期间的相关工作,创作酬金为每集2万元,薛磊享有署名权但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截至到2013年底,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已向薛磊支付编剧酬金48万元。2014年5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将电视剧规模确定为40集,编剧酬金增加至每集3万元。从2011年4月至2014年底,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向薛磊支付编剧酬金68万元。但由于薛磊未能按期完成电视剧的交付工作,使得摄制工作无法进行。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为40集电视剧《暖城》剧本的唯一著作权人,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薛磊承担。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薛磊多次签订《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对涉案电视剧本编剧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剧本创作及修改方案、酬金、权利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尽的约定,本案应属委托创作合同。薛磊认为其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独立完成剧本创作,与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是委托创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薛磊怠于修改剧本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解除《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本案中薛磊完成了基本完整的电视剧本,已完成《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后续修改过程中与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创作意图出现矛盾,因而导致双方已丧失合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均认可诉争的文字作品为40集《暖城》电视剧本,双方(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为甲方,薛磊为乙方)签订的《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第六条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了约定:“电视剧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著作权归甲方享有”。而且合同其他涉及著作权归属的条款中亦约定了“依据第六条的约定加以确认”和“甲方有权另行聘用他人在乙方创作的基础上继续完成电视剧本的创作工作”。

      以上条款都说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形成一致意见,认可该电视剧本著作权应属于甲方,并做了明确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该《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解除后,已创作完成的电视剧本著作权归属依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确认。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涉案的40集电视剧《暖城》电视剧本的著作权归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所有。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尽量对著作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有利于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准确判定。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薛磊签订的《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属于委托创作合同,该合同对涉案电视剧本的著作权做出明确的约定,故法院可以依据该约定做出权利归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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