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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可以看看这些规定

    时间:2021-03-15 09:38:11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静涛

    去年下半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多项新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者金融消费体验。这些举措中,既有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条例,也有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便民措施,针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存贷款、互联网保险业务等金融活动,银保监会更是接连发布了多项具体通知,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

    参与非法集资受损失 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即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同时,《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并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在非法集资资金清退方面,《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互联网保险有新规范

    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能够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渠道看到保险营销宣传,从今年2月1日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施行,这些营销宣传都将受到严格规范。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同时,《办法》还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企业经营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强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以便调查检查使用。

    严控跨地域经营 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来强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多消费者在一些借贷平台上借款后,并不知道平台背后是哪家放款银行,因此经常会产生利率、逾期追欠、征信等方面的矛盾。今后,这种借贷方式将受到进一步规范。

    2月19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从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方面划出三道“红线”。

    其中,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同时,通知还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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