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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江山冷库发生火灾后,商户们损失谁来赔偿?

    时间:2021-03-03 18:57:19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作者:

    一层部分冷库已经营业,工人正在装卸货物。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吕高见文图

    去年12月中旬,郑州江山冷库起火,商户们受损较重。消防部门通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气割熔渣等证据,经过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切割仓库外侧围挡作业时,气割熔渣掉落到二层仓库内,引燃仓库内可燃货物。如今,火灾过去俩月有余,大家的损失谁来赔偿?

    大火过后商户损失难理赔

    据江山冷库一名商户程先生介绍,他在该冷库二层做木耳批发。去年12月15日冷库突发大火,从上午的8点多开始,大火着了很长时间才熄灭。起火时他冷库里面有5万多斤木耳,火灾发生后,除了抢救出一部分木耳外,其余全部烧毁了。按照每斤木耳30多元计算,他的损失加在一起共有180多万元。

    “至今为止没人理赔。”程先生说,其间,冷库管理方让商户将着火之前仓库货物摆放情况画图交给他们,并反馈近一个月左右货物出入库的情况。后来,冷库管理方只是口头上承诺解决,但未见任何实质性进展。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此租仓库已有两年时间,每年要给管理方缴纳四五万元租金,对方有义务保证他们仓库物品的安全,出事了就应该赔偿相关损失。

    和程先生一样,梁先生家销售的也是木耳,他告诉记者,家里做生意周转都是通过贷款等借的钱,目前损失有200多万元。

    另有商户告诉记者,据他们所知,这次火灾不同程度受损的商户有一二十家,刚开始冷库管理方工作人员说得很好,还安慰大家。后来就见不着面了,发了一则通告,说有啥事让和冷库管理方的律师联系。该律师则称商户可走法律途径,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商户们说,之所以冷库会起火,冷库管理方有直接责任。施工人员是冷库方聘请,气割设备为冷库方租赁,且没有消防用水,导致火势蔓延很快。但现在一层个别冷库已经开始营业,难道已经整改好了吗?

    现场狼藉部分冷库已营业

    起火的江山冷库位于惠济区江山路和长柳路交叉口东南角,冷库管理方是河南鹤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龙实业”)。

    2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这里探访。在江山路上看到,江山冷库已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二层已经坍塌,上面盖着绿色的防尘网,西侧拉有警戒线,现场一片狼藉。

    冷库西门关闭,外人无法进入,上面张贴着“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绕至北门,记者注意到,一层冷库门前堆放着大量货物,有工人正在往车上转运货物。

    “冷库正用着呢,咋了?”一名工人推着小拖车边走边说,这个里面做的是面点。

    随后,记者来到了鹤龙实业办公地点,由于临近中午,里面没有人员值班。但下午记者再次前往探访时,仍未找到相关负责人。

    那么,事实真如商户们所说?对此,记者多次联系鹤龙实业陈姓负责人,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门口张贴的鹤龙实业“情况通报”显示,这次火灾给商户们造成了严重损失,鹤龙实业也是损失惨重。目前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确定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鹤龙实业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工作。后面并留有魏先生一个联系方式,商户可与他进行对接。

    具体损失有多少无法确定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魏先生,他说,商户损失有多少,价值有多大,目前无法确定,“肯定得由有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去鉴定,但是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让商户选也不行,现在不好弄。”魏先生说,目前公司也正在商量,如果实在不行就让商户们去法院起诉,法院会选一个鉴定机构鉴定出一个结果,各方都会认,公司也没逃避责任,程序正在一步步走。现在问题是损失无法确定,不仅商户有损失,冷库也有损失。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

    一名商户给记者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2020.12.15郑州市惠济区鹤龙实业失火案立案侦查。

    此案例商户们该如何维权?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接受采访时称,首先,商户和鹤龙实业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鹤龙实业应当保障所出租冷库的安全,否则属于违背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违约。

    其次,鹤龙实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对企业内部的施工安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再次,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焊渣引燃仓库内可燃货物引起火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商户损失的直接原因。《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以,施工企业应当对商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赵律师表示,因此,对于商户们的经济损失,商户可以选择以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对施工企业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此事进展,顶端新闻·大河报将持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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