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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 骑车被人绊倒摔伤该咋赔偿?

    时间:2021-03-17 18:17:23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作者:

    受伤的杨女士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焦勐文图

    家住洛阳市涧西区52岁的杨女士向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反映称,2月24日上午,她骑自行车行进至洛阳市涧西区有色家属院北侧地铁1号线施工现场附近,被一名正在搬运钢管的地铁施工人员用钢管将其绊倒,致其牙齿、身体等多处受伤。杨女士对施工单位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提出质疑。而标段承包方则坚称,杨女士是自己骑车摔的。事件到底真相如何?该道路施工安全方面是如何监管的?记者进行了调查。

    骑车途经地铁施工现场,被一根突然伸出的钢管绊倒

    3月10日下午3时许,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在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广场有色家属院门口处见到了杨女士及其家属。

    据杨女士介绍,2月24日上午7时40分许,她骑一辆自行车沿西苑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行进至有色家属院门口北侧地铁1号线施工现场附近时,自行车被一根突然从侧方伸出的钢管绊倒。

    “现场有好心人帮我拨打了120。”杨女士说,随后她被就近送往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下称六院)急诊科。经诊断,杨女士伤情严重,后转入骨科进行治疗。

    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显示:杨女士右手部损伤-右手掌血肿并皮肤擦伤;腰部挫伤;左膝关节损伤;牙龈炎;牙震荡;上下唇挫裂伤。

    至今,杨女士因为口腔内损伤,五六颗牙齿松动严重,无法正常进食,只能靠照顾吃一些流食。

    杨女士说,受伤次日,六院口腔科进行了会诊,并告知需要做“牙齿固定”和“调牙合”,“但因欠费,一直没做。治疗的第六天,对方拒付治疗费,且失联。”

    无奈之下,3月6日下午,杨女士和家人在事发现场找到了肇事者徐姓女子,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要求双方协商解决,“警方并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她(徐姓女子)说她没钱,让我们找公司处理。”杨女士提供了一份徐姓女子当天晚间在事故中队门口与其交谈的一段录像。

    录像中,徐姓女子称:“撞人我承认,不是故意的……”

    3月7日,杨女士和家人只得再找徐姓女子所属公司讨要治疗费。

    在云峰国际21层,杨女士见到了该项目部负责人张浩(音),“张浩叫来施工单位的张姓负责人,让我们协商解决,但是张姓负责人态度蛮横,以没钱为由,不予支付治疗费。”杨女士说。

    连日未得到治疗,杨女士的牙齿已错过最佳治疗期。杨女士说,因牙齿松动情况严重,且多日渗血,3月8日,她又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科大一附院)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口腔中三颗牙齿受损严重,上方两颗门牙已牙髓坏死;下方一颗牙齿如不及时治疗,也将坏死。

    杨女士出示了科大一附院的诊断证明以及门诊病历,与其所述一致。

    施工单位负责人:“私了3000块,别逼我!你愿告哪就告哪”

    3月9日,杨女士和家人再次与施工单位的张姓负责人在六院门前沟通,希望施工单位解决一部分治疗费。

    一段录音中,张姓负责人明确表示:“你们愿意找哪找哪……私了就3000块钱,要不就走官方。你们不要逼我……人家(当事人)就出这些,我作为中间人把这些话传到了。”

    “施工无警示标志,造成我受伤却只赔3000?”杨女士表示气愤,种植牙一颗的价格就在1万元左右,“这笔费用不能让我承担吧?”

    其间,杨女士也向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希望得到帮助。

    一名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尾号为6280)与杨女士家人联系,并称已接收到当事双方反映的情况,需要核实,随后杳无音信。

    3月10日下午5时许,记者来到云峰国际2115室,见到了中标方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见到了相关负责人张浩(音)。

    “当时出了这个事,警察已经给定损了,她们打了110,警察说一家一半(责任)。”张浩说,“你(杨女士)一次性说好了,不能一会儿今天这样,一会儿又明天那样。”

    3月12日下午3时许,记者拨打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一中队民警电话,但多次拨打,语音提醒“忙碌中”。

    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

    施工现场紧邻道路,施工物品随意堆放,无警示标志

    采访期间,杨女士摔伤的事发现场附近仍在进行施工,泥沙、钢管、钢架、工具等物品随意堆放在西苑路上,且无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

    3月12日,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致电洛阳市道路养护方面的专业人士。

    据专业人士介绍,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就对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施工安全方面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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