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毁坏的行道树目前已被包上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宁田甜文图
3月12日是今年的植树节。然而,在植树节前夕,郑州却发生了一起行道树被毁事件。3月11日,有郑州市民反映,郑州市工人路42号院门口的马路边,四棵行道树(国槐)不同程度受伤。原因不明,像是人为。
此种情况,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是谁毁坏了树木?相关部门有何行动?若是有人故意为之,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事发:郑州四棵行道树受伤?
3月12日,在采访中郑州市林山寨巡防中队巡防队员王建民、丁树顺告诉记者,3月11日下午他们巡逻到工人路中原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东附近时,突然发现工人路42号院小区门前的一棵国槐行道树主干部分两处的树皮遭到大面积破坏。巡防员在施工地面上还发现一大块脱落的树皮。
接着,巡防队员沿事发路段附近的工人路东侧一路向南查看,又相继发现另外三棵行道树(国槐)有不同程度的树皮受损。
现场目击此事的另外一名巡防员称,3月10日下午上班时这棵国槐树还好好的,没想到一夜之间就变成这样。
路过现场的一小区居民说,树皮受伤如此严重虽不至于死但肯定会影响树木的正常发芽生长,还是希望相关的园林部门及时对其进行维护,以确保受损国槐树的正常生长。
巡防队员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社区反映了该问题,社区也及时向辖区园林绿化部门予以反馈。
对此,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市民若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拨打110报警。
回应:经现场调查确认是施工单位所为
3月12日下午,郑州市中原区园林绿化养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致电顶端新闻·大河报表示,经现场调查,行道树受损原因系旁边施工单位的机械不慎刮到。因为只是破坏了树木的表皮,没有破坏根系,因此没有造成太大损失。目前,他们已用修护液对伤口处进行了修护,并对树木进行了包裹,等过一段时间,树就没事了。为此,他们已给施工单位一个警告提醒,让其再施工时多加注意。绿化养护中心也会派人多加巡护,以防施工单位再伤及树木。
疑问:树木遭到破坏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
对此,有附近居民质疑,对于这种毁坏树木的行为,为什么只是提醒?没有处罚呢?
为此,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自2012年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损毁树木花草。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查阅我国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发现,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人行道上26株行道树被人为过度砍剪。案件发生后,郑州市金水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组织城管执法、公安、绿化、街道等部门对该案件调查落实,经过全面调查案件成功告破,2名嫌疑人也依法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律师:毁坏行道树的行为若认定为“故意”,还可采取公益诉讼进行打击
对于此次毁坏树木的行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表示,行道树是能净化空气、美化城市、减少噪音的城市“功臣”,以上类似的破坏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有人故意为之,依据我国《刑法》上述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被毁树木的价值超过5000元或者嫌疑人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赵钰涛说,如果未达到上述标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违法人员处以拘留、罚款处罚。另外,除行道树法定管理部门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之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从多方面对故意损毁行道树等绿化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