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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住宅开“公司”,这操作合规么?

    时间:2021-04-07 20:50:50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作者:

    金博大城D座入口

    金博大城D座居民楼上,一敞开的入户门内是一家“公司”。

    □策划:热线互动调查部执行: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李帅文图

    这些“公司”是如何堂而皇之地开办在小区居民楼里?4月1日,大河报推出【条分缕析居民楼里开“公司”】系列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市民和网友的关注。有市民反映,郑州金博大城D座居民楼也开办有公司、酒店,许多业主还将房子改成单间、仓库对外出租,房价也受到了影响。

    还有网友质疑,在居民楼开“公司”难道不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吗?其是怎么完成登记的?租赁住宅开“公司”是否改变了住宅性质?相关部门是否允许?

    金博大城D座有一半住宅对外出租?

    4月1日上午,根据市民反映,记者赶到了位于郑州市二七路上的金博大城D座。还没上楼,便看到楼道电梯间里有不少人向外走出。其中,有手拉行李箱的年轻人,还有提着大包小包的中年人。一位物业保洁告诉记者,金博大B、C、D三座楼,除了B座是商用外,C、D两座都是住宅。

    记者乘坐电梯来到D座31层,该层有8户住宅,北边有两户住宅被隔成一个个对外出租的单间,厕所也被单独隔出,作为公共使用。在一间敞着门的房间内,摆放有柜子、床、桌子,还有空调,虽然看着较为简陋,但也能拎包入住。

    之后,在该楼30层和部分高层,同样有不少住宅被改为单间对外出租。其间,记者还看到了有挂着牌匾的公司、理发店,以及酒店等经营场所,不少住宅入户门上还贴有对外招租的广告。

    附近房屋中介人员告诉记者,金博大城C座和D座都是70年大产权的住宅,但D座的居住环境不好,因为楼上有一半住宅是对外出租,外来人员多,所以D座的房屋价格较低,每平方米均价在9000多元,而二七广场商圈附近的均价在12000元左右。

    此外,记者还查看金博大城C座情况,与D座相比,C座电梯是必须刷卡才能到达相应楼层,且楼内装修和卫生也非常明亮、干净。由于上楼需要刷卡,记者跟随上行电梯,从26楼往下观察,每层同样是8户,但并未看到住宅门前挂有公司牌匾。

      居民楼里开“公司”是否要经邻居同意?

    通过网络查询,记者了解到,在2014年,河南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在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的同时,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那么,这些居民楼里的“公司”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目前的登记政策是什么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2018年9月份以前的登记工作中,确实是要申请人提交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但目前的政策又有了新的变化。

    2018年9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要在承诺书中承诺,其所使用的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他们就要帮其完成“公司”登记。同时,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宽进严管”要求,以及《通知》政策,只要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确定公司名称,提交身份证明和明确股权等相关事宜,就可以从网上进行申请登记,他们不能设置“门槛”,并会在当天完成登记。

    对于申请人是否将登记地址选择在居民小区内,他们也不好判断,只能通过每年的“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核实部分“公司”登记地址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就会将其列为异常。

    对此,有市民质疑,他家邻居开的公司最起码有五年了,绝对是2018年以前,但邻居从来没有问过他这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否同意,如果邻居来问,他绝对是不会同意的。这样的情况,要么是之前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要么就是一些人造假欺瞒登记。

    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租赁住宅开公司相关部门是否允许?

    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不少居民楼里的“公司”,是业主将住宅出租给第三方的。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那么,租赁居民楼住宅开“公司”是否改变了住宅性质?相关部门是否允许?又是如何监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称,住宅的本质是用来居住的,如果是开“公司”的话,肯定是改变了住宅的性质和用途。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如果是改变房屋性质出租的话,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如果是租房子,住宅就是居住使用,办公就是办公使用,只有房屋性质和用途相符合,且一致的情况下,他们才会给其办理备案手续。

    该工作人员称,如果是业主私下将住宅出租给第三方开“公司”,其不会来备案,也肯定无法通过备案要求,所以他们一般监测不到。如果有市民举报,是因租赁改变房屋性质的话,他们会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核实,然后转给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如果是业主使用自己的住宅开“公司”,在他们的工作中,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对于此类情况,要参考其他部门的相关政策。

    专业人士称“严管”没有到位

    综合上述情况,申请人只需一纸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就会按照《通知》政策要求,为其登记注册。而房管部门对房屋租赁改变用途和性质,是不允许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那么,申请人的一纸承诺真的“可靠”吗?《通知》政策是否存在问题?

    采访中,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了解到,《通知》政策实施后,确实有“公司”冒名登记,或使用假地址登记,承诺书的承诺不一定真实,也时常有相关诉讼产生。如:某市民突然发现名下出现一个公司,或者一些公司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

    一相关工作人员说,一些申请人在登记“公司”时,不提供真实有效信息进行承诺登记,其目的肯定不单纯。登记政策的“宽松”,也变相导致了一些经济诈骗类案件的发生。

    一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介绍,《通知》政策没有问题,但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通知》政策是“宽进”了,“严管”没有到位。如果一家“公司”在登记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能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而不是每年仅仅“两随机一公开”抽查部分“公司”,将“严管”工作同步跟上,相信也不会有那么多“公司”开在居民楼里,也不会有那么多“皮包”公司成功登记,一些经济诈骗类案件也会相应减少。

    (注:上述“公司”是指开办在居民楼里的公司、个体商户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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