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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辣汤”“肉夹馍”商户不侵权,为何“香梨”商户侵权又败诉?

    时间:2021-11-29 10:33:07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作者:

    非常时期,漯河一家小店内的部分招牌仍为“潼关肉夹馍”。记者刘广超姚程摄影

    □统筹:邵可强执行: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冯子雍高鹏

    “逍遥镇胡辣汤”打了头阵,“潼关肉夹馍”紧随其后,现在“库尔勒香梨”也加入队伍……商标专利权维权案近期持续引发全社会关注。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前两个商标事件发声,“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取加盟费。那么,此前在“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案中,败诉后迫于压力给过赔偿的商户还能再维权吗?

    而在“库尔勒香梨”侵权一案中,二审结果依然是商户败诉。同样是带有地名的商标侵权案,为什么只有“库尔勒香梨”可以胜诉?11月26日,大河报·豫视频独家采访相关法律人士,释法说案。

    【说法】“逍遥镇”“潼关”无权收取所谓“会费”

    “胡辣汤”“肉夹馍”侵权事件登上热搜,一时间,众多餐饮业个体户都开始关注自家店铺招牌是否侵权。“我准备把店名换成自己的名字,总不会有人告我吧?”

    “这也太吓人了,都是做小本生意的,哪天突然收个要求赔偿好几万的传票,谁受得了啊!”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事件作出回应。

    回应称,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那么,之前在“逍遥镇胡辣汤”及“潼关肉夹馍”案件中败诉并支付赔偿的商户,能否再通过维权把赔偿款追回呢?

    “之前的案件如果通过司法权确认过,就不能仅因为媒体及政府部门的介入自行不作为、不理会、不赔偿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春松表示,已支付或尚未支付赔偿金的,仍可以通过相关法院、政府部门与对方积极进行执行和解等,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关注】“库尔勒香梨”维权为何可以胜诉

    但另一起关于带有地名的商标侵权案,目前经历一审、二审,依然是商户败诉。

    记者了解到,郑州张女士2019年9月从水果批发市场批发购买十箱库尔勒香梨,在店内售卖后,便收到了来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起诉状,称其侵犯了该协会的“商标专利权”,并要求赔偿3万元。

    张女士决定走司法程序,一审败诉后上诉,结果二审依然败诉。“我实在想不明白,卖了一箱梨才挣几十块,结果还闹出来侵权要赔好几万。”张女士说。

    据开庭公告显示,自2018年至今,库尔勒香梨协会已将600余家水果店及公司起诉至法院,涉及全国18个省份。目前该协会关联的500多条法律诉讼信息显示,仅2021年11月就开庭21次,其多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同样是涉及地名的“商标侵权案”,“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被叫停维权,“库尔勒香梨”却能频频胜诉?

    “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主要规范的是会员。库尔勒香梨是证明商标,主要规范的产品来源地的问题。”魏春松表示,“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是在符合当地气候、光照、土壤、微量元素等标准的种植区域内,以及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才可以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魏春松告诉记者,“库尔勒香梨”也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较一般商标大,一般惩罚赔偿高,而且可以跨类别进行保护。

    【提醒】普通商户日常经营如何避免侵权?

    那么,普通商户在日常经营中,该如何避免侵权问题呢?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相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内,商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且没有正当合理的抗辩理由即构成侵权。”魏春松介绍称,一般正当合理的抗辩理由包括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在先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等。

    因此,相关生产商服务商在使用时,应该合理注意自身的使用方式是否得当;销售商应该通过合适的渠道及合适的价格进货,并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遇到被控侵权时通过合法来源进行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应该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后进行。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长坤建议,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商户而言,要确保正规的进货渠道,并保留好交易凭证,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提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有使用管理规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应履行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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