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赵某某、孙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名被告同意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元、鉴定费30万元。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从2017年12月份开始,李某某与赵某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未经任何审批,共同出资在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村110国道南锡盟羊架馆南院非法生产“稀土”与“铁精粉”,其中由赵某某和哈某某负责采购及日常管理,并聘用孙某负责生产。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解裕涛)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将废水通过埋在地下的暗管引流至厂房东侧直径约100米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蓄水池内,之后再循环利用。今年1月26日,包头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厂内搅拌池、沉淀池、院内渗坑以及厂区南侧河道现场取样的污水进行监测。
经监测,该厂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砷、铬、镉、锌、铅五种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加工厂倾倒稀土浮选生产废水对其厂房东侧区域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受损的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约为189.06万元。
根据查明事实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向昆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6名被告在限期内对已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治理修复,将该被污染区域恢复原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如果6名被告不能自行治理修复,由6名被告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万元,并对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令6名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鉴定费30万元由6名被告共同承担,开庭前,在昆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6名被告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6名被告同意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元、鉴定费30万元,并同意在包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登报致歉。
协议达成后,昆区人民检察院对4名刑事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表示认可,同时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刑事处罚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