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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交易标的”电信业经营者失守被追责

    时间:2025-10-16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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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交易标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向电信业经营者追责

    电信业务经营者本应承担“反诈看门人”职责,一旦失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通过判决要求电信业务链条上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68号段成诈骗通道

    “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巡回演唱会980元门票,请尽快支付票款……”赵女士为购买心仪的演唱会门票,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上一名“黄牛”,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后,收到一条以“1068”号段发出的“票务平台”短信。她在15分钟“有效期”内匆忙转账激活“验证码”,累计转出17万余元后才惊觉被骗。

    2023年暑期,杭州市滨江区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类似诈骗案件,受害人均因轻信以“1068”号段发送的虚假票务短信而受骗。

    据了解,“1068”码号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一家企业不得申请多个码号,且申请后仅限自身使用,严禁擅自出让、出租。那么,此类号段何以成为诈骗工具?

    滨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调查发现,两条跨省涉诈短信发送链路浮出水面——码号资源持有者在运营中对码号管理不规范,导致码号资源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送短信。

    由于该案系新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滨江区检察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遂于5月26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滨江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门票购票成功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息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

    经调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据统计,2023年7月至8月期间,全国范围内涉案码号受害人报案的损失金额总计达100余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六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审核义务,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规,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通道,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财产权益与社会诚信体系,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转租码号构成侵权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违规转租、转售码号资源的公司行为性质的定性,以及因该行为导致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公司通过合同层层转租,扩大“1068”号段使用范围,甚至允许无资质主体实际使用码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关于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的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违法违规情节、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及治理修复成本等因素,酌情判令案涉两个码号转租链条所涉公司分别在25万元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筑牢通信安全防线

    本案审判长陈增宝在庭审中指出,码号资源的违规转租与滥用,不仅严重扰乱国家电信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生态,更直接侵蚀社会信任根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温床”。

    “真正的通信服务,不在于端口数量之多、通道之广,而在于合规运营、安全可控;真正的商业创新,不应是规避监管、层层转包的‘套路’,而应立足于诚信经营与用户权益保障。当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中的‘交易标的’,当短信端口变成诈骗信息的‘传送带’,其损害的不仅是公民财产安全,更是整个社会的通信安全基座与数字信任体系。”陈增宝说,唯有让合规成为习惯、让责任贯穿始终,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线,亿万民众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本案中作为电信业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电信反诈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对于未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程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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