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23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山鋼國際與中國政府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協議,合夥投資摩洛哥的鋼材項目,山鋼國際的高層於一五年將投資項目的一億四千萬港元轉移到其公司名下的户口,以及償還山鋼國際的貸款。該高層被陪審團裁定兩項盜竊罪成,暫委法官潘兆童指案例顯示涉款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案件須判不低於十年的監禁,又指兩控罪可合併處理而判囚十一年三個月;惟控方糾正指,根據法例該控罪最高只可判監禁十年,潘官立即自認“對條例完全搞錯”,經重新考慮後下調判刑至八年半。
辯方大律師李澍桓求情指四十一歲的被告錢勇碩士畢業,曾於國內的稅務局工作,一二年加入家族公司山鋼國際,負責營運及技術工作,並於一五年經“輸入內地人才計畫”來港工作和定居。辯方又指被告並沒有周詳計畫犯案,且沒有掩飾或造假數以隱瞞兩次轉帳,加上被告沒有從中得益,希望可以輕判及同期執行刑罰。
法官判刑時指,根據上訴庭的案例及量刑指引,違反誠信並涉及高於一千五百萬港元的案件,應判處不低於十年的監禁,而據本案案情,被告在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不知情下,兩度挪用資金償還山鋼的債務,明顯是違反誠信。被告稱無預謀,亦非單為個人利益,而是為家族公司的周轉,但法官認為這並非犯案理由,但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等因素,判監十一年三個月。
控方隨即提醒法官,指盜竊控罪的最高刑期為十年,法官立即自認“對條例完全搞錯”,只以案例來考慮判刑,承認自己有責任,遂休庭重新考慮,法官指本案涉及總金額一億四千萬港元,以單一控罪來說是極其嚴重,每項控罪判監八年半,同期執行。
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鄧舜仁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認為刑期反映案件嚴重性,亦起了阻嚇作用。他呼籲公司在董事局層面要劃分職責,避免權力過分集中一人身上,同時專業人士亦應保持獨立,客觀和持平地維護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