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月26日電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2014年發生奪命意外,因工作台倒塌釀成1死4傷。據香港媒體報道,其中涉事的3間承建商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各7項傳票罪成。
裁判官裁決指,有證人曾看到多於一個人使用同一條救生索,認為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工人從高處墮下;吊臂的使用沒有跟從內部安全守則;工地內一部吊臂也沒有在使用前先向當局申請。
裁判官又指,考慮過多名專家證人的證供,其中一個吊臂設計有問題是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因此3間聯營承建商不會有合理基礎,預視到意外會發生。裁判官認為,承建商已採取所有可行步驟,來防止吊臂倒塌。基於難以預視吊臂會倒塌,不能期望承建商能指示工人,不要站在鋼台上或停留較短時間。
經判決,3間總承建商各被控18宗罪,各有7條罪罪名成立,包括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沒有確保起重機械由合資格的人定期檢查,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安全管理制度等。至於另一間分判商“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的罪名則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1日判刑。
2014年10月,因機器不勝負荷,港珠澳大橋位於赤鱲角機場旁邊的近100噸重的石屎組件與鋼台同時倒塌,事故造成1死4傷的慘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