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27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大新銀行前經理於2015年9月未經客戶的同意,兩度擅自登入銀行公司的電腦系統,查看與其弟有糾紛的女客戶的住址資料。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30歲被告林永釗,被控於2015年9月14日及17日,在中環海富中心大新銀行犯案。
辯稱攞料助胞弟女客戶理論
案情指,郭姓女事主與被告2人事前并不認識,於2015年9月始,事主與被告的胞弟因小事爭執。同月23日,事主與胞弟見面時,胞弟準確道出事主的住址,惟事主從未向他透露,故大為驚訝,并憶起被告在大新銀行工作,懷疑被告取得其個人資料,因此於翌年6月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報案。
大新銀行作內部調查時,發現紀錄顯示被告曾於案發時登入公司的電腦系統。警誡下,被告承認在未有得到事主的同意,利用公司電腦搜尋事主資料;亦承認若要進入公司的電腦系統,則須與工作相關才可使用。
辯方早前指,被告已離職,并解釋女客戶騷擾被告的胞弟及妻子,被告才擅入銀行電腦系統以取得事主的住址,好讓胞弟當面與她理論。女客戶表示不認識被告夫婦,亦否認曾經騷擾他們。
裁判官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相信他已得到應有的教訓,鑑於被告認罪及過往沒有定罪紀錄,最終判以社會服務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若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