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2月2日電 香港《大公報》2日發表題為“立會治安和議事秩序并非‘沒王管’”的文章,全文如下:
終審法院昨日駁回一宗衝擊立法會的上訴案,并在判詞中明確指出:為維持公衆秩序或處理刑事案件等,警方可進入立法會大樓執行職務,毋須事先得到立會主席的“邀請”,執勤的警務人員亦可被當作“立法會人員”看待。
有關判詞,值得歡迎及支持。近年來,反對派和一些激進青年,包括“本土”和“港獨”分子,已多次對立法會發動衝擊,圍堵官員議員車輛不讓離開,甚至衝入會議廳內叫囂擲物,觸發此次終院判詞的上訴案件就是一例。
二○一四年,立法會審議特區政府提出的發展新界東北規劃草案,一批反對者包圍立會大樓,多次強行衝入,以“鐵馬”撞擊大樓玻璃門至碎裂。被告之一的梁曉暘不服,指依例當日警員無權進入立會內執法,終院昨日將梁的上訴駁回,并在判詞中就警員立會執法問題作出了明確指引。
因此,事態首先說明,警務人員有權進入立會執法,并不是要擴大警權或限制市民到立會示威集會的權利,而是近年激進反對派的違法衝擊已經到了一個相當嚴峻的程度。當然,議會是反映民意的議政架構,不應把市民拒諸門外,事實是立會議事廳亦有公衆旁聽席之設,大樓外亦有供公衆集會的地方,但近年一些激烈的暴力衝擊行動,早已超越和平表達意見的界綫,把警方不輕易到立會執法視作“護身符”,搞起破壞來肆無忌憚,這在法治社會又豈可容忍,同時更絕非相關條例的原意。
而更重要的是,有關立會秩序與警員執法,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近年激進分子的衝擊搗亂,堪稱“其來有自”,“亂源”其實是在議會內部,是反對派議員“身先士卒”,先在議事堂內大舉鬧事,舉紙牌、講粗話、搶文件以至掟香蕉、擲水杯……加上動輒“拉布”、“點人頭”,才會令到堂堂立法會形象低落,那些激進分子還不“有樣學樣”、“內外夾攻”,把個議會弄得面目全非、威嚴全無,令人憤慨又心痛。
就在年前議員宣誓事件中,梁頌恆、游惠禎明明已經被DQ,還要強行進入議事廳,反對派議員實行“人肉盾牌”護航,為他們開路,混亂中多名保安人員倒地受傷。而除了肢體暴力外,語言暴力的惡劣影響同樣嚴重,日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應邀到會講解物業僭建問題,多名反對派議員如同“審犯”般對其惡言惡語、叱喝辱罵,連對人的一點最起碼尊重也沒有了,鄭若驊犯了什麼大罪要受此屈辱?
無疑,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又規定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這毫無疑問指的是保障議員行使正常議事職能的權利,而不是說可以把議事廳變成“違法天堂”,視法治如無物。終院昨天判詞對警員立會執法權力有了明確的指引,對議會秩序應起到全面的規管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