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2月7日電 香港《大公報》7日發表題為“沒有一個真誠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暴力”的文章,全文如下:
終審法院昨日就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衝擊“政總”的上訴案作出裁決,三人上訴得直,維持社會服務令和緩刑原判,不必再入獄服完餘下的刑期。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提到:“公民抗命”概念在本港是“可承認”的,被告如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而作出犯罪行為,法庭可考慮其“犯罪動機”。“馬官”又指出:上訴法庭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懲罰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相當有必要,這一看法是適當的,符合上訴庭須為未來判刑作出指引的職責。
終院最終裁定,黃之鋒等三人案件并無清楚顯示監禁是“唯一選擇”,裁定三人維持原判;但將來所有涉及暴力及大規模集結的案件,將會按照上訴庭制定的新指引判刑。
有關裁決主要傳遞了這樣一個訊息:黃之鋒等人的行為雖涉暴力,但入獄并非必然;以後再有同類案件,法庭將會按照上訴庭裁決判入獄。
就終院這一裁決,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出黃之鋒等三人被檢控是基於他們強行進入政府總部前地及導致十人受傷的行為,而不是基於他們的信念。“聲明”亦歡迎終院明確未來類似的案件,即使暴力程度相對較低,也不會被容忍,被告也會被判即時監禁入獄。
律政司在“聲明”中還重申:黃之鋒等三人被定罪,并非因為他們行使公民權利,而是因為他們當時的擾亂秩序、有威嚇性及挑撥性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的罪行,違反法律。事件涉及暴力,“沒有一個真誠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
黃之鋒等人“佔中”前夕衝擊“政總”的案件,當日裁判法院法官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不服上訴,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再經終審法院昨日裁定維持原判。從司法角度而言,案件已告一段落,再無可供爭議之處。
但是,在社會上,在各階層市民中,看法并非如此。事發當日,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帶頭翻越圍欄,強行進入“政總”前地,又“嗌咪”鼓動其他集會人士與他們一起衝擊,因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有關事實,在“三級審訊”中均有清楚提及,證明犯罪事實是確鑿的,三人應為此負上刑責也是清楚無疑的。
原審法官當日判三人“社服”及緩刑,社會嘩然;律政司其後上訴覆核刑期,三人改判入獄,各界均認為合理合法,三人罪有應得,亦對社會發出了清楚訊息。但終院昨日“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強調黃案之前法院對“公民抗命”與非法集結、暴力行為之間的“比重”未有清晰指引,因而開釋三人,市民也就只好“立此存照”和“以觀後效”了。市民尊重司法獨立,更希望司法和法治作為穩定社會、明辨是非的支柱作用不會動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