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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多项安排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5-08-25 07: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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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两部门明确,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什么是增值税留抵退税?这是指当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财税部门将增值税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比超三成。2024年,中国增值税收入超6万亿元。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据了解,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筹建期间大规模采购却暂时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可能形成留抵税额。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二是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中国自2011年开始对集成电路等特定行业试点留抵退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从2019年4月1日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扩大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允许一次性退还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近年来,中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业内人士分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政策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根据公告,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也享受单独留抵退税政策。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专家表示,对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有利于明晰政策导向,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

    规范办理留抵退税业务

    如何将完善后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为规范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针对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公告明确: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分析,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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