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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发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时间:2019-03-16  来源:Techweb  作者:果青

    第六章 证监会注册

    第四十条 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应及时修改、更新相关预披露文件,并通过系统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在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时,申请文件(注册稿)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保荐人报送申请文件(注册稿)后,如因会后事项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通过系统重新报送更新后的申请文件(注册稿)。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如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本所审核机构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发送反馈问题。保荐人应及时收阅,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系统及时回复。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本所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与本所保荐承销管理部门联系,做好发行承销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章 中止、终止和复审

    第四十四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现《审核规则》有关规定的中止情形的,应由保荐人及时通过系统向本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经确认符合直接中止审核情形的,本所将直接中止审核,并通过系统告知保荐人。

    第四十五条 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保荐人应通过系统申请恢复审核。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并通过系统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应严格遵守《审核规则》关于相应中止事项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六条 在审核过程中,本所发现存在《审核规则》有关规定应当终止审核情形的,将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保荐人。

    第四十七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保荐人可在收到相关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复审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交保荐人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不得申请复审。

    第八章 回复时限计算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回复时间从保荐人收到审核问询函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从保荐人提交相关回复之日的次日起暂停计算。

    第四十九条 保荐人申请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保荐人向本所审核机构提交齐备的中止审核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

    本所审核机构直接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间自决定中止审核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本所审核机构决定恢复审核之日结束计算。

    第五十条 科创板相关规则中的时限以月为单位的,一个月按三十个自然日计算;以年为单位的,一年按三百六十五个自然日计算。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在上市申请受理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存在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进行补充核查,并将相关核查意见一并通过系统向本所审核机构提交。

    第五十二条 保荐人在通过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问题需要咨询的,可通过系统右上角“帮助”中的联系方式向本所反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命名要求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通云盘操作指南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具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保荐资质的保荐人可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

    一、申请方式

    1、EKey申请采用电子化方式,保荐人可以持本所有效EKey登录本所CA在线业务系统(https://cnsca.sse.com.cn/),证书类型选择“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根据页面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没有本所有效EKey的保荐人,可以新注册用户登录CA在线业务系统。

    2、按页面要求下载打印《CnSCA数字证书申请表》和《CnSCA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将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上述材料分别扫描,通过CA在线业务系统提交。

    3、通过EKey登录CA在线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不需寄送申请材料原件。新注册用户登录CA在线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需将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寄送至本所信息公司CA中心。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7栋

    邮编:201203

    收件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CA中心

    二、数字证书类型

    保荐人可以申请多个EKey,第1个EKey应为管理权限证书,其余为查询权限证书与业务办理权限。

    三、证书发放

    EKey制作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EKey制作完毕后,本所信息公司将按照保荐人申请EKey时选择的方式,快递送达或通知现场领取。

    四、联系方式

    EKey申请有关事项咨询电话:021-68814725。

    附件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命名要求

    为规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命名格式,规范相关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现对申请文件名的命名格式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发行人、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文件应确保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一致。

    2、发行人、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在对相关申请文件命名时,应根据文件内容适当概括,避免文件名称过长,单一文件名不得超过80个字符。

    3、发行人、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在对申请文件命名时,应参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文件名与对应栏目相匹配。

    4、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命名时,DOC文件应标注类似“3-1-2”等序号。但PDF文件不得在文件名前标注上述类似序号,以便于在本所网站进行披露。

    二、具体申请文件要求

    1、招股说明书文件名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即“XXX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根据不同披露阶段在尾部标注“(申报稿)”、“(上会稿)”或 “(注册稿)”。

    2、对于招股说明书以外须披露的申请文件,应在文件名中显示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名称,以上名称均可使用简称。以法律意见书为例,其文件名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回复文件时,应标明“问询函回复”或“落实意见函回复”,以及回复人简称。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多轮问询的,在回复时应标明问询次数,例如“XX证券关于第二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财务、审计资料进行命名时,如存在多个文件的,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明具体期间。

    三、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确实无法与审核系统中项目申报文件列表中任一文件对应的,可以根据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命名,通过审核系统作为项目申报文件栏目中“其他文件”进行报送。

    附件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通云盘操作指南

    一、功能

    证通云盘用于保荐人上传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项目的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二、系统要求

    1、电脑系统应为Windows7及以上操作系统;

    2、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

    3、建议网络上行带宽在100Mb/s以上。

    三、使用说明

    1、下载证通云盘软件(证通云盘 ztDisk)并解压缩。

    下载路径: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服务-交易服务-交易技术专区-软件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sse.com.cn/services/tradingservice/tradingtech/download/

    2、插入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EKey),双击解压缩中的start.bat文件,启动证通云盘。

    3、打开Chrome浏览器输入:localhost:8080。

    4、找到对应的投件箱,开始上传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5、证通云盘支持多任务共传、断点续传。

    四、上传工作底稿要求

    1、单独文件或压缩包不得超过40G。

    2、自本所作出受理决定日起,保荐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XX公司项目首次申报”投件箱完成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上传。

    3、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通过“XX公司项目补充申报”投件箱补充上传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五、联系方式

    保荐人在证通云盘使用过程中,如存在技术相关问题导致工作底稿无法上传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技术支持人员。

    联系方式:技术服务热线 4009003600(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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