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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人瞅准"商机"倒卖硝酸铵获利 触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时间:2017-06-22  来源:正义网  作者:赵武 陈健

    正义网淮南6月22日电(通讯员赵武 陈健)“硝酸铵”不具有爆炸性能,但可用来制作爆炸物。有人瞅准这一“商机”,竟私自经营“硝酸铵”。近日,由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李某、鄢某、田某、程某非法经营一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6年8月至9月,孙某甲事先三次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刑拘在逃)购买硝酸铵,王某通过山东省嘉祥县银河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田某、程某进行运输。田某、程某在明知运输的是硝酸铵且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陕西等地三次驾驶大货车将共计120吨左右硝酸铵运至淮南市。孙某乙联系李某接货并联系他人运货,将硝酸铵存储在李某家中,李某在明知为硝酸铵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存储,并用自己的小货车多次运输硝酸铵至淮南市大通区洛河大坝附近,交由孙某甲的驾驶员方某(刑拘在逃),孙某甲联系买家将硝酸铵销售至安徽省怀远县、凤阳县等地,后孙某甲又与鄢某通过鄢某的银行卡将货款汇至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完成交易。2016年9月18日,孙某乙、李某、鄢某、田某、程某在淮南市潘集区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疑似硝酸铵的白色颗粒物38.62吨,孙某甲在家中被抓获。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从李某家中搜查到疑似硝酸铵的白色颗粒物601袋,计28.92吨。从以上扣押的疑似硝酸铵中提取样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显示硝酸铵含量均达到90%以上。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爆炸物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制成炸药,因此硝酸铵被列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硝酸铵的买卖、运输、存储具有严格的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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