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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30岁了 "特殊课堂"帮失足少年"迷途知返"

    时间:2017-11-24 06:57: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少年法庭,悲喜交织。看着未成年人站在被告席上,法官总有一种揪心的疼;当他们接受法律惩戒,终于迷途知返,法官又无比欣慰。11月23日,北京市首批成立的少年法庭——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三十年!法院选出十大典型案例,讲述着未成年人审判的“发展简史”。

    “法官妈妈”尚秀云讲述三十年经历,动情地说:“1987年,少年法庭成立了,我和另外两名同事成为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每当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心情总是很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痛苦。但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我觉得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这份惩戒与挽救并重的理念,如今已经成为所有少年法庭法官的共同信念和责任。海淀法院少年法庭30年成绩单上,看似枯燥的数字,却传递着温暖——30年,近7000名失足少年经过少年法庭这个“特殊课堂”的洗礼,大多数孩子重归正途,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其中,70余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内的院校,11人考上研究生,9人出国留学,400余人进入各类职业院校,非监禁刑再犯率低于0.8%,59名涉诉困境少年获得判后救助资金,重新开启崭新的人生。

    如今,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不再是单纯的审判之地,它有时是家长课堂,除了法官外,李玫瑾、陆士桢、孙云晓等多位专家都会来这里,从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青春期心理、儿童教育学等方面对家长进行科学指导;它有时又会变成舞台,上演一幕幕亲子剧,法官和专家在法庭上引入体验式“小游戏”,由失足少年和家长共同“闯关”,帮助双方认识到亲情的可贵,从而引导双方反思。

    海淀法院院长焦慧强表示,少年法庭今后还将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联合专业人士研发社会调查及心理评估系统,定期对未成年犯罪人展开测评,加强大数据分析,跟踪记录转化情况,在提高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的同时,总结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为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昨天,“中国刑诉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在海淀法院揭牌,海淀法院成为该委员会在法院系统设置的首家研究基地。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还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签署了“缔结友好审判庭”协议,这也是少年法庭在全国法院的首次异地合作,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能力,加强少年司法审判实务的协作和交流,促进两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新闻内存

    十大案例记录少年法庭三十年

    案例一:法院首次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减刑

    1988年7月至1989年2月间,家庭条件优越的某重点中学学生陈某,因崇拜“神偷”“义盗”,伙同他人先后实施盗窃16起,涉案金额巨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承办法官根据陈某的悔罪表现、改造效果以及即将参加高考的现实情况,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协助陈某申请缓刑减刑。最终,陈某获得减刑,考取了大学。

    案例二:庭审教育助失足少年重回校园

    1995年3月,16岁的中学生张某,私自在家中藏匿两支“电击钢珠手枪”及子弹,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以私藏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庭审中,承办法官分析犯罪成因,通过寻找、发掘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的感化点,结合其在家庭、学校中的表现,开展庭审教育。宣判后,法官坚持对张某进行跟踪帮教,最终帮助张某考上大学。

    案例三:法院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1997年8月,15岁的某重点中学学生刘某,为筹钱给聋哑的母亲看病,在他人唆使下,趁13岁的邻居独自在家之机,从其家中抢走800元。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为不影响刘某参加高考,承办法官经多方交涉,将刘某的犯罪材料转由法院少年法庭保存。最终,刘某以优异成绩被某重点高校录取,后又考取研究生,并出国深造。

    案例四:法院首次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刑事审判

    2001年3月至4月间,高中生高某伙同另外五名同学,多次拦截未成年人索要钱财。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等六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院首次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刑事审判,在为正确量刑提供参考的同时,帮助涉诉少年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扭转偏曲的性格。

    案例五:“以案带教”铲除校园毒瘤

    2007年初,17岁的中学生熊某等7名中学生加入非法社团——“太子堂”,该组织由几十名中学生组成。后熊某等七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熊某等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4人宣告缓刑。

    该案涉及校园暴力,承办法官向区教委和相关学校发放司法建议书,并定期入校进行法治教育,同时成立帮教小组进行跟踪帮教。此后,非法社团在海淀区中学校园内销声匿迹。

    案例六:首例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案

    2008年7月,17岁的马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回访时,承办法官发现,被害人年仅6岁的幼子只能与奶奶靠低保金生活。2012年、2015年,承办法官两次启动“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基金”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案例七:法院首例跟踪帮教失足大学生案件

    除了未成年人,少年法庭扩大了受理界限,将在校大学生也纳入审判范围。2009年7月,大学生黎某在某银行内以实施爆炸及劫持人质相威胁,劫取10万元。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踪帮教8年。今年,黎某在减刑获释后,再次以优异成绩考取某重点高校。

    案例八:法院针对未成年犯发出首份禁止令

    2011年12月,身染恶习的16岁学生王某,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对王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这是在探索社会共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上的有益尝试。

    案例九:法院首次通过官方途径对外公告不公开审理案件进程

    2013年2月,16岁的李某某等五人酒后依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等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二人宣告缓刑。

    该案是法院首例通过官方途径对外公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进程,并正面回应社会关切的重大、敏感涉少案件。

    案例十: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养母监护人资格案

    今年7月,因养母李某作为监护人长期对养女实施家庭暴力,且李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养女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西城区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本案指定政府部门作为监护人,弥补了家庭监护的缺憾,充分体现国家亲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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