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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存多项违规 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和两名高管遭处罚

    时间:2017-06-29 10:35: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6月29日讯 6月29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连发3道行政处罚书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和两名高管进行处罚,处罚原因为私印宣传材料,及公司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行政处罚书显示,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于2014年11月、2016年4月在未经总公司、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印刷《致广大农村居民朋友的一封信》1万份、《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3万份(以下均简称“《一封信》”),且信中印制的险种名称与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产品名称不符,违反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还存在业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一是在江苏监管局调阅的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个险、银保业务共计293件承保清单中,发现8件保单存在不同投保人手机号码重复的情况,其中4件保单的投保单联系电话重复,其他4件保单的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投保单联系电话重复且与投保单上联系电话不一致。二是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下辖建湖营销服务部在经办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过程中,建湖营销服务部将庆丰、高作、宝塔、钟庄、芦沟等五个镇共1464名被保险人并入上岗镇承保,涉及保费共计29280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监管局责令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改正,决定对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祝军于2015年起任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徐祝军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光大永明人寿盐城中支的上述业务承保模式由邵爱春决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邵爱春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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