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19日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芍药居5号院吉利家园小区锅炉房3号锅炉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锅炉房排放的污染物中折算氮氧化物162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氮氧化物150mg/m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育新物业管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