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被处罚
  • 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被处罚

    时间:2017-06-19 10:24: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6月19日讯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京发改招投标处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因存在“公租房地块园林铺装及照明工程未依法招标即确定了施工单位”的问题,被罚款人民币22366元。

    资料显示,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世新,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甲8号院。

    经查,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通州区台湖镇居住用地、托幼用地及公建混合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的公租房地块园林铺装及照明工程未依法招标即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金额4473364元。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招标即确定了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22366元。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