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庞森商业及两名高管因违法借款、信批不及时 遭到警示
  • 庞森商业及两名高管因违法借款、信批不及时 遭到警示

    时间:2017-06-14 14:01: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6月14日讯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对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卫星、时任监事吕二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森商业”)及其时任董事长郑卫星、时任监事吕二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法借款

    庞森商业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庞森商业全资子公司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友资产”)向时任监事吕二娃借出550万元。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庞森商业于2016年4月18日向时任监事吕二娃持股99%的杭州纽兰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借出15.49万元,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发生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也未予以披露,直到2016年7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

    楼友资产于2016年2月22日和2016年2月29日向庞森商业时任董事长郑卫星100%控制的企业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澳资产”)借出资金,共计50万元,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发生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也未予以披露,直到2016年7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庞森商业通过楼友资产向吕二娃提供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吕二娃时任庞森商业监事,通过庞森商业的子公司楼友科技获得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庞森商业时任董事长郑卫星同意庞森商业通过楼友科技向吕二娃提供借款,对庞森商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庞森商业向时任监事持股99%的企业杭州纽兰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庞森商业全资子公司楼友资产向时任董事长郑卫星持股100%的企业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事实发生之时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也未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对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郑卫星、时任监事吕二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庞森商业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特此告诫上述责任主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庞森商业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