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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教育公司被判退还学员部分学费

    时间:2017-05-23 14:04: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23日讯 5月23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2013年9月,王先生与教育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约定王先生支付学费3万元,公司承诺确保其最晚于2014年10月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如逾期未完成,则无条件退还全部学费。但王先生至2014年10月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故要求教育公司退还学费3万元。庭审中,教育公司辩称,王先生已经按约定上完了课程,并按时领取了毕业证,不能再退还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先生最晚于2014年10月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否则无条件退还全部学费。双方均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王先生逾期未取得学位证书,教育公司应依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无条件退还全部学费。且教育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系其本人造成。最后,法院判决教育公司退还王先生学费2.5万元。

    法官表示,现代社会,不管是家长给孩子选择补习课程,还是成年人对自己进行培训深造等,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通过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获得所需的知识。

    需要注意的是,在教育培训服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书面合同,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且没有正当充分之理由进行抗辩,那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本案中,如果教育培训公司可以举证证明王先生系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学位证书,那么将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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