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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内幕交易 兴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女婿被罚款

    时间:2017-05-19 17:00: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19日讯 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瀚声因涉及“兴业矿业”股票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1,211,810.70元,并处以1,211,810.70元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股份),股票简称“兴业矿业”。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某业,同时为兴业股份董事长、兴业集团董事长,也是兴业股份实际控制人。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经营范围包括筹建锌、铅、银、铜、锡采矿、选矿前期工程等。兴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银漫矿业94.45%股权。

    2012年6月,兴业集团开始启动办理银漫矿业采矿许可证。办理银漫矿业采矿许可证具体过程的主要参与人为杨某林(兴业股份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办理许可证的关键节点杨某林直接向吉某业汇报。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业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等阶段后,2013年12月起,杨某林开始办理银漫矿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2014年10月20日,杨某林获悉银漫矿业环评项目处务会评审、厅务会评审通过。同日下午,杨某林向吉某业发送短信告知此事。

    吉某业称,以其判断,三次会(专家评审会、处务会、厅务会)都通过后,环评已经通过,心里就已经有预期了,筹划将银漫矿业注入上市公司;因考虑到为停牌后重组草案、预案的制定预留足够的时间,所以没有立即停牌。

    2014年12月11日,“兴业矿业”自开市起停牌。

    2015年2月12日,兴业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为银漫矿业的所有股东,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银漫矿业100%的股权。

    2015年3月25日,兴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宜,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5日开市起复牌。

    樊瀚声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情况

    樊瀚声为吉某业女婿。2011年起樊瀚声在银漫矿业担任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后勤等。樊瀚声和岳父母(吉某业、李某华)关系密切,且两家住对门。

    2014年10月22日,樊瀚声带着郝某彬(李某华表弟)在赤峰市以郝某彬名义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上述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由樊瀚声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所有资金投入、收益或损失均由樊瀚声承担。

    “郝某彬”证券账户自开立后,于2014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7日、11月3日四个交易日累计买入“兴业矿业”311,900股,共计3,273,509元,至“兴业矿业”停牌前,无卖出该股记录,也无交易其他股票记录。2015年3月25日“兴业矿业”复牌,该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将持有的“兴业矿业”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后,“郝某彬”账户交易“兴业矿业”的盈利金额为1,211,810.70元。

    “郝某彬”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自2014年10月22日开立后,由吉某(樊瀚声之妻、吉某业之女)、李某华共计转入328万元。其中,3,273,509元被“郝某彬”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兴业矿业”。

    “郝某彬”证券账户主要由樊瀚声实际操作,陈某明(樊瀚声之母)操作该账户系根据樊瀚声指令进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业股份拟收购银漫矿业100%股权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樊瀚声知悉上述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交易“兴业矿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樊瀚声违法所得1,211,810.70元,并处以1,211,810.7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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