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16日讯 5月15日,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康代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被山东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
鲁保监罚〔2017〕1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国康代理公司未开设专用代收保费账户,存在用基本账户(账号:410101417000XXXX)代收保费行为。2016年1月11日和2016年2月3日,公司通过基本账户代收保费26,484元。 时任国康代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秀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除此之外,国康代理公司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时任国康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兼潍坊高新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许宝财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康代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山东保监局对国康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李秀娟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国康代理公司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山东保监局对国康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许宝财警告并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