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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不会”要求培训机构退学费 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17-05-12 10:05: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12日讯 5月11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因要求退还学费未果,小刘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他培训费16 8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刘诉称,2016年3月,他向培训机构交纳学费总计16 800元。培训机构承诺,包拿到职业技能证书,由于上课之后老师所讲他听不懂,故他多次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至今双方协商未果。

    培训机构辩称,不同意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刘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他单位对小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小刘也已经培训完毕,其在网络线上学习课程已经到期,因其本人没有参加考试,所以无法取得职业证书。他单位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小刘无权要求退费。

    庭审中,该培训机构提交小刘签署的《学员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在明确知晓自己不符合学士后学员入学条件(必须年满21周岁,大专以上学历),仍希望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学士后(网络营销技术方向)的认证培训。由于本人学历不符合入学条件,现申请特批入学上报学员档案。本人郑重承诺:自愿承担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而带来的任何学习风险,承诺不退费,不要求培训机构为本人提供推荐就业服务。特此声明。

    庭审中,小刘陈述其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为:他学不会,培训机构承诺包教包会,学不会可以退费。对此,培训机构表示:他方从未向学员承诺过包教包会,他方给学员提供网络课和面授课,学员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学习方式,课下老师提供答疑辅导,考试的试题是他方自己出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考试就不能取得证书,学费也不退还;只要学员完成课程,经过学习和考试就能取得证书,小刘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导致无法取得证书,故其无权要求退费;学校也没有关于退费的规定,学员在参加培训之前就已经讲清楚了,这个是由学员自由掌控时间的学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刘表示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是培训机构承诺包教包会,故在其学不会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但小刘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首先,小刘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次,根据小刘签署的《学士后学员入学特批申请表》以及《学员承诺书》之内容可以看出,小刘在报名前已经知晓自己不符合培训机构的入学条件(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其仅为高中学历,故而才申请特批入学,并自愿承担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而带来的任何学习风险,承诺不要求培训机构退费,该承诺为小刘自愿作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对小刘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小刘当庭表示其要求退费的理由主要是其学不会,除此之外小刘并未提出任何客观原因或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节,故在培训机构已经履行了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小刘基于其自身主观原因要求退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综合上述分析,小刘现提出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16 800元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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