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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遭监管部门罚没“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2017-04-28 14:47: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4月28日讯 据广东证监局日前公布,证券从业人员赵成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广东证监局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3年7月2日至调查日(2016年7月13日)。赵成在从业期间利用“许某某”、“张某某”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3,190,328.59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66,303,782.58,卖出成交金额66,886,546.01,交易股票合计盈利为198,251.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与证券账户资料、电脑查勘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28,251.51元。

    广东证监局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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