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30日讯 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松原银监分局发布松银监罚决字〔2017〕19号、松银监罚决字〔2017〕20号、松银监罚决字〔2017〕21号、松银监罚决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松银监罚决字〔2017〕19号文件显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李志强,因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松原银监分局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松银监罚决字〔2017〕20号、松银监罚决字〔2017〕21号、松银监罚决字〔2017〕22号文件显示,因违规办理同业业务,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强、解青春、李军被分别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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