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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银行前员工违法放贷4000万元 一审获刑3年被罚8万

    时间:2017-06-30 10:16: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6月30日讯 6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钟华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成都银行金牛支行前员工钟华累计违法发放贷款共400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根据金牛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川0106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华于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华及两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已判刑)等人以四川眉山同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主动联系张建(另案处理),由张建以深圳市名言柏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2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违法发放贷款1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1378.32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457.83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8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392.86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160.72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695.35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205.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夹江县文福陶瓷原料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143万元,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0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顺益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667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387.68万元,与另外一笔700万元贷款共用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579.23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成都维尼礼品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296.02万元,与另外一笔800万元贷款共用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约为440万元。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钟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华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成立,该院决定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钟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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