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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收购过程中存信披违规 元亨光电及收购人双双被自律监管

    时间:2017-07-04 10:57: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7月4日讯 因涉及信息披露违规,深圳市大族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收购人吴介忠,近日双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据悉,元亨光电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元亨瑞乾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3日,元亨瑞乾股东杜尚勇、周健荣与吴介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二人所持元亨瑞乾合计95%股权 (其中杜尚勇持有80%股权、周健荣持有15%股权)转让给吴介忠。

    同日,吴介忠与杜尚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人吴介忠将其受让取得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在公司事务交接期间(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全权委托杜尚勇行使,待元亨瑞乾事务交接完毕,本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解除”。12月30日上述主体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元亨光电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不影响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认定,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元亨瑞乾控股股东变更为吴介忠,挂牌公司元亨光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介忠。

    但截至目前,吴介忠仍未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吴介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吴介忠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元亨光电至今也未披露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且在 《2015年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元亨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元亨光电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杜尚勇、董事会秘书周旭应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点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股转公司接受自律监管谈话。元亨光电则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在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法律意见书,并更正2015年年度报告。

    据公开资料显示,元亨光电主营LED显示屏、LED照明等LED应用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014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以做市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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