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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络捷斯特和宁波厚枫股东违规交易 主办券商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时间:2017-07-11 14:05: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7月11日讯 近日,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主办券商”)发布公告称,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捷斯特”或“公司”)股东邵清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厚枫”)存在股东违规交易的情形。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信息显示,2017年6月29日,“络捷斯特”股东邵清东先后通过做市交易方式累计转让公司股票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50.16%变为46.50%。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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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9日,“络捷斯特”股东宁波厚枫先后通过做市交易方式累计转让公司股票3,723,000股,持股比例由5.32%变为12.12%。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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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按照上述规定,邵清东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应该立即停止交易、及时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披露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份。但邵清东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又进行了交易,明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宁波厚枫在完成第六次交易后应该立即停止交易、及时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披露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份。但宁波厚枫在完成第六次交易后又进行了交易,明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办券商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已就《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向络捷斯特及其股东进行培训、教育。主办券商提醒:如果公司及其股东不能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对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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