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宁波挚信保代公司存四项违规行为遭罚77万元 责任人被罚20万元
  • 宁波挚信保代公司存四项违规行为遭罚77万元 责任人被罚20万元

    时间:2017-07-12 14:29: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7月12日讯 近日,宁波保监局发布甬保监罚〔2017〕16号、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2015年8月-11月,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6899元,扣除税金后向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业务员返还6071 元。

    二、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截至2016年11月,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公司未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10万元,实际只缴存2.5万元。

    三、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2016年9月,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宁波保监局报送的《关于报送“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的报告》(挚信发〔2016〕14 号)中,未如实报告公司2016年4月以前的会计记账凭证遗失的事实,自查情况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填报“否”。

    四、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015年7月-2016年7月,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在签订代理合同、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执业管理系统中登记朱周莉的执业信息,且未发放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实际委托朱周莉从事保险销售,并发放佣金24.98万元。公司总经理朱周莉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保监局认为,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朱周莉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77万元、2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市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周莉,公司主要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等。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