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吉邦鸿利等5产品违规 被证监局要求限期改正
  • 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吉邦鸿利等5产品违规 被证监局要求限期改正

    时间:2017-07-13 11:39: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7月13日讯 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发布吉证监决〔2017〕4号文件,决定对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资料配图。

    资料配图。

    文件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吉林证监局在对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7月26日住所地和股东信息发生工商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的信息;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鸿信美誉、邦信二号等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该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实际上该私募基金未进行托管, 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吉邦鸿泰、吉邦鸿利、吉邦弘鑫等基金产品签订了无托管协议,但在基金合同中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私募基金产品吉邦鸿利合伙协议中缺少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作出约定,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也没有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等问题。

    文件指出,以上违规问题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吉林证监局要求,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在2017年7月20日前达到,按要求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销售私募基金,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且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约定,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等。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