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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付老赖重庆又出新招 三种情形债主可自诉追老赖刑责

    时间:2018-04-13 16:07:53  来源:华龙网  作者:

    华龙网4月12日17时02分讯(记者 李袅)欠债不还、隐藏转移财产、恶意躲避执行,对符合拒执罪条件的老赖,除刑事公诉追究老赖的刑责外,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今(12)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从依法提起自诉的认定标准及应具备的条件、提起自诉需提交的证据、法院对提起自诉案件的释明义务等方面,对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明确规范。

    这些情况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以前要追究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刑事犯罪,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但是由于公诉程序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相比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程序简化且打击及时,加大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

    哪些情况可用刑事自诉?《意见》指出,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申请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30日不予答复,且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十二类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

    12类情形被认定情节严重

    据悉,此前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意见》的出台则明确了认定标准。

    《意见》中提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12类情形,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如何处罚有规定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原则,《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诉的,予以准许;被告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量刑。

    “该《意见》既给申请人提起自诉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引,同时也便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苏福强调,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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