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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与“定金”傻傻分不清楚 不能按时交货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17-05-10 23:05:35  来源:华龙网  作者:

        华龙网5月10日17时10分讯(记者 祝可)买卖双方遵守合同是天经地义的事儿,遇到违约应该主动维权,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合同违约的纠纷,违约方承担了应有的责任。

        5月8日,消费者余女士找到重庆市万州区消委会投诉,称今年1月19日在辖区某家居装饰经营部订购了一套整体厨房橱柜,合同价款20600元,约定三个月内交货。余女士已向经营者支付16600元,其中合同约定定金为5000元。但经营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遂希望区消委会帮助调解,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

        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余女士所述属实。据该家居装饰经营部负责人张某陈述,消费者余女士所订购的整体厨房橱柜系广东一家具厂生产,由于家具厂所雇用的职工在春节后未能及时返厂,致使家具不能完成订单,造成该家居装饰经营部不能按时交货,事实上形成违约。今年4月20日,经营者张某书面向消费者余女士承诺,4月28日到货,4月29日安装完毕,预期没有到货安装,自愿按全货款双倍返还给余女士。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过调解,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同意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11600元,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余女士对调解结果满意。

        重庆市万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例中,对于“订金”和“定金”两个词,法律含义不同,经营者张某因对此不理解最后可谓损失“惨重”。“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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