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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施行后 重庆首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了

    时间:2021-01-30 19:54:37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作者: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月5日15时50分讯(记者 李袅)未婚生下的孩子,应该由谁抚养?今(5)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该院辖区的江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据悉,该案是重庆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审结的案件。

    2013年,王某和史某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二人生了一个孩子,取名王小某,孩子出生后随史某一起生活至今。

    近日,双方对王小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王某便向法院起诉史某,希望可以自己抚养王小某。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王某与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

    法官说“典”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法院正确审理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

    该案结合非婚生子王小某的成长环境及生活状况,认定史某抚养王小某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维护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属立法上首次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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