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重庆新闻 > 女子遭遇前夫家暴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 女子遭遇前夫家暴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时间:2021-02-21 17:48:35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作者: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19日21时35分讯(记者 李袅)女子不忍家暴离了婚,却在离婚后仍然频频遭受前夫骚扰、殴打。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限于家庭成员,面对这样的家暴,她该如何保护自己?近日,江津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发出重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离婚后遭遇前夫家暴 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严某与男子邹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严某抚养,夫妻共同房产归严某所有。离婚后,双方仍是矛盾不断,还分别以抚养费问题、离婚后财产问题等起诉过对方。

    后来,两人的矛盾逐步加深。邹某便经常以探望女儿等为由,到严某和女儿的住处威胁、骚扰严某,甚至对严某进行殴打,造成严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害了严某和女儿的身心健康。严某无奈之下向江津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适用《民法典》新规 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严某与被申请人邹某虽然离了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但是邹某经常以探望女儿、索取房产分割款等为由到严某和女儿的住处骚扰、威胁严某,甚至殴打严某,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严某的人格权,不及时制止将严重损害严某的合法权益,符合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情形。

    因此,江津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邹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严某;禁止被申请人邹某跟踪、接触申请人严某。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若被申请人邹某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裁定书于作出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双方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

    送达禁令后,承办法官对邹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与严某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禁止以任何借口实施侵害严某人格权的行为。经过批评教育,邹某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约束,理性处理纠纷。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