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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渔期跑河边电鱼被判刑 三人自愿出9000元修复生态赎罪

    时间:2017-07-15 20:36:51  来源:华龙网  作者:

    华龙网7月15日12时30分讯(记者 李袅 实习生 陈卓)在禁渔期,杨某、詹某、王某到渝北区统景镇御临河边使用电瓶捕鱼,没想到构成犯罪。昨(14)日,渝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名被告被依法判处拘役和缓刑,三人自愿出资共9000元修复生态。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3日晚上,被告杨某和王某各自携带一套电瓶、升压器、鱼舀等工具,与被告詹某一同来到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黄印大桥下的御临河边。由杨某、王某使用携带的电瓶及升压器等工具实施捕捞,詹某则跟在二人后面装鱼。

    捕捞结束,三人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詹某随即抛弃渔获物。杨某、詹某被当场抓获,王某逃离现场,非法捕捞工具被当场查获。5月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三人自愿出资各3000元修复生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詹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供犯罪所用的电瓶、升压器、鱼舀等工具予以没收。

    当天,渝北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修复令》,9名曾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缓刑人员来到御临河边放养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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