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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碎玻璃缝进伤口三年后才发现

    时间:2017-07-05 21:00:1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何丽君 张剑  编辑:叶广冬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合肥蜀山区男子郭先生(化名)因手被玻璃砸伤,到医院去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清创缝合。事情过去三年之后,郭先生发现受伤的地方出现红肿、流脓等症状。郭先生去检查,惊讶地发现手里面有异物,最终遗留在手内的碎玻璃三年之后被取出。但是,留在手内的碎玻璃已经给他的手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将为其进行清创缝合的医院诉至法院。

      清创缝合 碎玻璃藏手中三年

    郭先生诉称,2012年9月28日他因右手砸在玻璃上受伤到省城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结果为创面未见明显污物、右手外伤,医生采取清创缝合术对伤口进行处理。“伤口处理完后经X线检查,结论为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郭先生称,术后创口虽愈合但他的小指无法正常弯曲。

    三年之后,郭先生右手疤痕处出现红肿、流脓等症状。 2015年12月,他到医院进行拍片检查,检查结果为右手第5掌骨旁软组织内异物。经手术,医生从他右手取出一玻璃碎片。

    郭先生称,因为这个碎玻璃导致他的手受到了创伤,活动没办法像以前那样自如。郭先生认为,因该医院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导致他右手里的玻璃碎片未完全取出遗留达三年之久,致使他右手伤病复发并导致右手功能的恢复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已无恢复希望,该医院构成医疗过错。郭先生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落下伤残 医院担35%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先生最后被取出的玻璃是他第一次受伤后清创不完全导致的遗留。经司法鉴定,郭先生右手遗留部分手指活动受限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该医院在对郭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过错参与度在20%~40%。

    法院认定该医院应承担35%的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该医院支付郭先生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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