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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时间:2017-04-18 23:27:24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年至少免费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服务,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时,须暂停对用户供气并在24小时内予以整改解决。如果安全隐患为用户擅自改动燃气设施造成,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缴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告燃气用户交纳,燃气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用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燃气费结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燃气设备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全省还将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值得关注的是,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确需改装燃气器具的,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燃气企业组织改装;非居民用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后的质量,应当符合燃气器具气源置换的改装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更换。

      建设管线工程要先查询地下管道

      随着城市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施工挖断燃气管道的事前些年常有发生。今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特别是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查询既有地下管道的相关情况,管线管理办公室当自查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燃气企业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教育部门也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的内容。

      温馨提示

      公众如果对新的条例有意见,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向政府提出。

      电子邮件:ahranqi@126.com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城乡规划建设大厦204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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