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20日讯 1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