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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9-25 15:59: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东北网9月24日讯(记者孙英鑫 编辑彭佳丽)记者24日从哈尔滨市城管部门获悉,为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据了解,《办法》规定居民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户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征收范围为在本市市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为方便缴费主体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明确规定居民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燃气、供水企业代收;经营性纳税主体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罚则,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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