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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9-10-29 00:00: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

    生活报10月29日讯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能改善营商环境,让群众满意。28日,来自省政府的消息,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发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行政执法证件二维码可获持证人基本信息

    该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证件编号、二维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本人在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省司法厅应当建立全省行政执法证件信息查询系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扫描行政执法证件二维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名查询,获取持证人员基本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申领或者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处理。

    伪造涂改或转借证件取消资格收回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伪造、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持证执法、监督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允许被取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人员或者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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