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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并通过微信出售“假肉毒素” 9人获刑

    时间:2019-11-09 00:00: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东北网11月9日讯(崔晓翕 记者 佘雨桐)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王某等9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大量购进裸瓶假肉毒素,从被告人安某某处大量订制韩国产注射用粉毒及美国产某牌注射用的包装物,通过网络购买中国产衡力包装物,对裸瓶假肉毒素包装后销售。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在天津市包装、销售假肉毒素,指使被告人汪某某看管其在黑龙江省双城市的库房,并对裸瓶进行包装、发货。

    被告人梁某、马某某向王某多次购买假肉毒素,通过微信进行销售。2014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某在天津市销售假肉毒素,2016年10月李某某回到黑龙江省东宁市伙同被告人刘某租用东宁市某小区车库作为刘某居所和库房,包装、销售假肉毒素。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购买后,向刘某等人销售。

    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宁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等人购进裸瓶假肉毒素,伪装成外国品牌或者中国某品牌进行网络销售。虽然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生产、销售假药不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而且危害公共利益,其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在本案中也看出网络销售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网络购物的物品还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不能保证物品的质量,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针对网络销售型市食品药品犯罪类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相应的可借鉴报告,给监管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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